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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公示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文件精神,按照河南省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要求,经鹿邑县政府同意,决定对鹿邑县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鹿邑县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标准为2.99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月用气量5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标准为3.88元/立方米。
二、鹿邑县低保家庭每户每月用气量3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的销售价格标准为2.73元/立方米,超出部分按照调整后价格执行。
三、鹿邑县工商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由4.72元/立方米调整为4.46元/立方米。
本通知自2025年8月25日起执行。